便利蜂推加盟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快讯
便利蜂于2023年8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四地跨省市开推“伙伴共赢计划”,有加盟商在实际加盟后发现便利蜂没有加盟能力、门店不赚钱后申请解约止损。
便利蜂于2023年8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四地跨省市开推“伙伴共赢计划”,有加盟商在实际加盟后发现便利蜂没有加盟能力、门店不赚钱后申请解约止损。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便利蜂公司法务却强硬回复称“双方法律关系为合作经营的合同关系,即门店隶属于便利蜂公司,便利蜂公司知识产权并未授权加盟商使用,并不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由此自说自话称加盟商解约即违约,加盟费和保证金一分不退并放言要保留追究加盟商违约责任权利。
也就是说,便利蜂在开推加盟生意之初,就把钻国家法律空子、逃脱法律法规监管、无底线盘剥和欺诈加盟商的算盘打得噼啪作响。
截至发稿时止,《零售观察》并未在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网站查询到便利蜂公司的任何备案和公示信息。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为什么说便利蜂公然违法?
类似便利店、餐饮店、茶饮咖啡、服饰、零食折扣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洗车行、教育培训等专业连锁业态的特许经营合作,行业通称为“加盟”。
“加盟”实际并非法律概念,其与“特许经营”的内涵也不等同。
在便利店行业,7-ELEVEn、全家、罗森等日系便利店早在未有便利蜂之前即把加盟生意做到了70-80%的比重,且类似的模式在便利店行业约定俗成称之为“委托经营加盟”。后者都有在国家商务部网站上备案和公示,通过委托经营加盟赚到合理收益的加盟商也大有人在,便利蜂是用自身的投机在玷污和重创整个特许加盟行业的投资热情。
虽然叫法上有些大同小异,7-ELEVEn称之为“经营委托加盟”,罗森叫“委托C加盟”,全家推的是“1FC-C”加盟方案。即都是便利店公司总部提供现有店铺给到加盟商经营管理,加盟商无需承担店铺房租租金,但加盟商由此享受到的商品销售毛利分成比例要相对“带店型加盟”低,是一种相对投资门槛更低、风险低、收益低的加盟类型。
而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便利蜂将加盟商称作“合作伙伴”,合同名称不写“特许经营合同”而是自定为“合作经营合同”,实际就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监管,将自身利于法外之地,逃脱己方责任。
如何从法律关系上界定商业行为是否为特许经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刘佳欣给予过公开、权威的解答。
“法律关系是否为特许经营,不看合同的名称,或者拟定合同公司的说法。有些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区域代理合同,实则从法律关系上却是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从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来分析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或公司的说法来判断合同性质。”
刘佳欣说,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具体看两点,一看是否涉及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或经营模式的统一管理;二是看被特许人是否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的是一个整体的服务项目,而加盟商则是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并且支付相应的对价。
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此时许可方为特许人,被许可方为加盟商或者称作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以及经营模式的统一管理。两者都视为特许经营。
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法官的释法说理,从第一点来看,虽然便利蜂在合同中再三表明便利蜂的商标及技术等所有知识产权仍属于便利蜂,便利蜂也未在加盟商交接店铺时进行经营执照等的所有权转让,但却以“实际经营许可”的形式“许可”加盟商在使用便利蜂的商标及无形资产等经营资源开展经营,同时加盟商也是作为被特许方在按照便利蜂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具体体现在:便利蜂不允许加盟商私自从便利蜂以外的渠道采购进货及销售商品,也要求加盟商从排班用工到上货、收货、餐食制作、顾客服务等所有门店经营流程和环节都要按照便利蜂的经营管理SOP操作,在对门店运营管理中除了要有接受违规操作的惩处之外,还要承担经营造成的所有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点,商业特许经营合作中的“特许经营费用”可以体现为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开店服务费等各种名目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的形式加以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 ,也可以分期支付。
显见,便利蜂是在以“合作经营”之名,行“商业特许经营”之实。
将原本具备特许经营法律特征的合同,命名为“合作经营”,并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拟定方的强势地位,规避法规监管和己方责任,其中意图,只有便利蜂自己清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之所以从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立法监管和备案规范,本意就在保护相对弱势的个体加盟商。
便利蜂由数学天才、创业从未输过的庄辰超创办,其光环一度是吸引加盟商“带资打工”的诱因,但“商业特许经营”一案暴露出的一家互联网大公司对个体加盟商的欺诈,对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算计,背后恐怕已不仅仅是“屠龙少年终成恶龙”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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