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乙方贿赂70余万,苏宁易购品牌部3名员工被判刑互联网+
以被告人宋旸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宋旸、渠慎渔、宋晗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被告人宋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苏宁易购三名负责品牌的媒介经理,因收受供应商贿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赃款76.9万。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宋旸、渠慎渔、宋晗经过事先通谋,分别利用担任苏宁易购集团区域管理部媒介经理、传统媒介采购部经理、南京地区公司市场与品牌中心媒介部经理,负责苏宁易购全国墙体广告招标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向参与投标的北京杰锐博思互动广告有限公司透露其他参与投标人报价等手段,为该公司中标该项目提供便利,并收受陈某(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后予以均分。
2019年1月,被告人渠慎渔利用担任苏宁易购集团传统媒介采购部经理,负责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灯箱广告投放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西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提供便利,并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6.9万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宋旸、渠慎渔、宋晗在苏宁总部16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计退出人民币76.97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旸、渠慎渔、宋晗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旸、渠慎渔、宋晗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旸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渠慎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宋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其中76.9万元予以没收,余下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宋旸提出上诉认为:1.其是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查,上诉人宋旸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故依法不能认定构成自首。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其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量刑结果及执行方式均无不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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