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受过度追捧,无法解决供应链金融固有难题区块链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发展还处在“幼年期”,寄希望于一项新工具改变整个行业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从2017年开始,曾经是数字货币圈小众概念的“区块链”已经形成了席卷全球的风暴。截至2017年末,全球区块链创业公司超过1600家,获得融资的公司分布在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融资总额近20亿美元。截至2018年4月末,中国市场上在营区块链企业超过320家,共获得融资89.14亿元,其中2018年前4个月共获得融资63.06亿元,占融资总额的70.74%,2018年中国的区块链企业呈现非常明显的爆发态势。
然而,在这漂亮的融资成绩单背后,则是渐渐曝光的“区块链发币乱象”,今年先后有西安警方破获的“大唐币”非法传销案、深圳市普银区块链集团通过“趣钱网”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事件,目前“趣钱网”事件受害者超过3000人,被骗受害人资金约3.07亿元。
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的两大风险
事实上,央行等七部门早在2017年9月虚拟货币比较火热的时期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认定在国内发行这种代币的融资行为是“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诈骗、传销行为”。
这种“中央禁,市场发,投资者受骗”的逻辑怪圈背后,是对于区块链技术盲目、过度的吹捧,绝大部分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报道都是一边倒的、没有分析逻辑的、无视行业现状的赞美。这种现象即使是在远离发币平台的区块链落地应用层面,也普遍存在。
全球著名债券评级机构穆迪曾给出了包括交易清算、文件存证到跨境支付等127个区块链案例,其中最受瞩目、在国内商业化落地最快的领域当数供应链金融。行业数据显示,预计到2020年,国内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接近15万亿元。在这个规模巨大的市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被上升至“行业变革”的高度,这个时候,笔者认为需要用冷静的目光来审视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固有的问题能否通过区块链技术得到完美的解决。
供应链金融是指将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看作一个整体,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为前提,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比较常见的三类为应收账款类、预付类和存货类融资,其中应收账款类的规模尤为巨大,这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尤为看中。
金融机构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主要面临两大类风险,一是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二是人为制造的欺诈风险。
区块链无法真正实现企业间的“信任传递”
第一类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主体信用评级较低,有些已经身负一定数额的贷款并将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抵押给银行。这一类在金融机构眼中抗风险能力极弱的企业,几乎不可能从银行得到个体专属授信额度,所以供应链金融模式通常会将其放在整个供应链中,考核整个供应链贸易的风险评级。通过变“个体风险考察”为“供应链风险考察”,来帮助参与真实生产与贸易的中小企业获得资金。
目前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供应链金融的平台机构普遍认为区块链可以解决“信任传递”的问题。比如,下游经销商遭遇“压货”,现金流吃紧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可由上游的核心企业将闲置的信用额度直接给下游经销商授信,既缓解了下游经销商的资金压力,也不会对核心企业的产品销售产生影响。
这里首先需要理清的问题是:到底哪些因素左右了金融机构对企业“批不批授信额度”和“批多少授信额度”?事实上,这与给个人批信用卡额度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无非是看企业“需要多少钱”和“能还得上多少钱”这两个要素,而所有的担保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在贷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将金融机构的损失降到最小。
从这两个要素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单靠区块链是无法实现所谓的“信任传递”的。回到上面的例子来看,其中提到的“闲置额度盘活”存在诸多的风险和法律漏洞。下游经销商出现“压货”意味着销售不畅、资金回笼出现问题,此时下游经销商从核心企业拿到“闲置额度”提供的资金,是否需要货物质押担保?假设下游经销商无法如期足额还款,损失由核心企业承担还是由金融机构承担?按照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此处下游经销商必然需要提供担保,因为这本质上就是“弱信用主体”贷款。以“货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为例,在下游经销商无法按期足额还款时,通常会有两种处置质押货物的模式。
在第一种“回购”模式下,通常金融机构会事先要求核心企业做出“回购承诺”,以确保在下游经销商违约时,金融机构的风险可以降到最低。在这种回购模式下,区块链技术的附加价值是比较低的,因为负责回购的核心企业对于货物的质量和来源比任何人都清晰。
在第二种“交易所”模式下,用于担保的货物在交易平台上以市场价成交,所得款项用于向金融机构还款。此处区块链记录货物来源和质量的优势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这种可“追根溯源”的模式在贸易商大量存在的供应链中的意义,远胜过有实体生产和加工企业存在的供应链,主要原因在于每个生产或加工环节会对“追溯性”形成天然的隔断和障碍。
简单来说,在生产A产品的时候需要用到原材料a、b、c,这些原材料在进入A加工厂之前的物权、债权、数量、质量、生产厂家、质检机构甚至成交价格等资料,都被清晰记录在区块链上,永久保存且不可篡改。然而,原材料a、b、c一旦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绝大多数时候并不是a b c=A的简单对应关系,而可能是1/2a 1/4b 1/3c=A的关系,原材料之间、原材料和产成品之间均出现了法律关系上的“混同”,且不同批次难以一一对应,那A的数据究竟应该记录在哪个批次的原材料所在的区块链上?很明显,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质量数据,A都是全新的存在,记录在之前任何一份原材料的区块链上都是不准确的。
所以,目前区块链科技公司标榜的“一追到底”的模式,只能存在于把“三文鱼”变为“三文鱼刺身”这样的单材料行业,对绝大多数的加工行业,是难以做到的。
“智能合约”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在控制“违约风险”这个维度,作为区块链技术核心优势之一的“智能合约”,由于可被预设“到期自动执行”,而被寄予厚望。对应到供应链的场景中,很多人认为这可以自然而然地解决违约或到期不执行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个误区缘于对“智能合约”概念的误读,认为其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际上,智能合约是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一个小型计算机程序,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原理和你的储蓄账户绑定信用卡到期自动还款的原理大同小异,唯一的不同在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原理导致这些“智能合约”的代码一旦记入,不可篡改、不可撤回,到期程序必定会执行。
回到真实的商业场景,这个“不可篡改”的特性是绝对的优势吗?众所周知,大型项目鲜有靠一份协议打天下的情况,在执行的过程中通常会签订大量的补充协议,或是以“框架协议” “执行订单”的形式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甚至违约金条款本身存在的意义,也并非绑定双方一定要执行合同,而是在合同标的价值急剧动荡的情况下,允许采购方以一定的代价“止损”。这才是民法体系保护商业活力的初衷。
回到上文提到的自动还款的例子,在供应链金融或是其他金融产品场景中,贷款企业或个人违约是因为银行设定的自动划款程序未执行吗?还是因为有IT人员在后台篡改了代码导致程序失效?或者是有人篡改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事实上,以上这些情况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通常,借款人账户到期还款失败的主要原因只是账户余额不足而已。如果区块链“智能合约”不可篡改的特性解决的是以上三个问句中的问题,从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
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风控中的作用仍局限于“记录”
前文提到,目前供应链金融领域规模最大的是“应收账款类融资”,此类融资的核心法律关系为“债权转让”。众多区块链平台纷纷标榜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多方签名、不可篡改的特性,使债权转让得到多方共识,降低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事实上,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下,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及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而非征得同意),但这仅仅是为了对债务人生效,让其了解到期后钱该还给谁,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前文提到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使得债权转让得到多方共识、降低操作难度的观点,存在两个较大的漏洞。
第一,对于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转让人(新债权人)而言,在区块链中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让我们先来看下传统的线下合同如何成立及生效。除了合同的相关内容要件完整且无法律禁止的情形外,需要签字和/或盖章才能使合同成立,随之在约定的情形下生效。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使用公章或合同章盖章。这里就牵扯到如何在区块链中实现签字及盖章的问题,现有的区块链平台的做法是采用电子签章技术和视频识别校验技术相结合,这一做法对防范风险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在2003年《电子签章条例》生效后。但电子签章是依赖于线下由银行发出的数字证书硬件而存在,和区块链技术没有必然的关联,区块链技术在此处的应用依然局限于对已经成立的电子化合同的签约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
第二,区块链技术能否提高“告知债务人”这一动作的效率,以及在区块链中的“告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文已经提到,即使没有告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债权转让的效力,只是不对债务人生效而已。在目前的实操中,已签字和/或盖章生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常会以线上加线下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即快递和电子邮件同时发出),以线上的送达时间(即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的时间节点)视为送达生效时间。所以,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区块链并不会比电子邮件快太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目前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在制定和论证的过程中,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最高院指导案例出现,但可喜的是,我国的基层法院已经做出了一些探索。
6月28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虽然中国并不承认案例为有效的法律渊源,此判决也并非由最高院做出,无法对其他基层法院产生指导性的意义,但作为首例承认区块链技术存证效力的判决,对区块链应用在中国的法制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起案件中,原告为了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选择以“区块链存证”的方式进行侵权网页自动抓取和侵权页面原代码识别。原告将侵权网页截图和原代码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做成压缩包,把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公证通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两个区块链中。
本案中,互联网法院认定证据有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存证平台资质;第二,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第三,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真实性”的审查需要经历两个步骤:第一步,在“公证通区块链”上面进行搜索,察看交易所对应的“哈希值”存放的内容和生成的时间。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区块链“区块高度”来查询哈希值存放的时间和内容上传时间。通过查看“区块链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当中的生成时间”以及“公证通的区块链打包规则时间”,判断三者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第二步,将“比特币区块链”中的哈希值和“公证通区块链”存放的哈希值进行比对。由于原告的正常存证过程应该是把相应的哈希值同时绑定到两个区块链当中,所以法院可以通过判断两者存放的哈希值是否完全一致,来认定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到了两个区块链当中。对于“完整性”的审查,法院则是通过“哈希值比对”,利用谷歌开源程序获取网页源代码,再用调用的日志打包成压缩包,进行哈希值计算。由于这个哈希值数值与区块链当中所保存的哈希值数值是一致的,法院认为可以确定涉案数据已上传到两个区块链当中,内容一直是完整的,且从来没有被修改过。
让区块链回归工具属性,建立多维度的供应链金融风控体系
从以上案例的判决过程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的核心价值更多的是在证明存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也符合区块链这一技术的“工具属性”。在市场资金趋于紧张,国内消费层级不断下降的大背景下,对于极度“烧钱”的技术类投资应慎之又慎。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发展还处在“幼年期”,寄希望于一项新工具改变整个行业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理性而客观地看待“区块链”的工具价值,认真地审视行业内的风控漏洞,制定符合不同品种特性、在制、在库和在途监管相结合的“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仔细研究、应用金融市场成熟的套保工具,并配合应用“区块链”、“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工具,才能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带向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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