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破冰智能
《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本报记者 陈岩鹏 北京报道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中企之声研究院院长李锦认为此举意义重大,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说,“过去薪酬改革主要针对的是高管,现在则是职工,这次强调的是劳动生产率,更进一步确立了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职工盼望已久,职工的劳动和企业的价值是一致的,强化了按劳分配。”
2015年8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在当年9月的国新办召开的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初步考虑是,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坚持和完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机制,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健全平等协商确定机制;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三是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通过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及其增长水平提供信息支撑。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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