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融资模式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罪?区块链
ICO发行方要充分认清代币和证券的界限,在发行中,不能将代币与项目的股权、债券相挂钩,要避免在任何形式的宣传中作出不当承诺,这样才可以避免涉嫌本罪的风险。同时,发行方还要确保白皮书内容的准确和真实,以防因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而被数罪并罚。
在我国,发行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ICO的融资过程与股权或债券融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很多项目发行方就很担心是否构成此罪。ICO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该项目发售的代币是否属于股票、债券。股票和公司债券实际上是一种建构于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股权关系和债券关系,而投资者认购代币的行为并不能使其成为项目的股东或者债券人。项目方发行虚拟货币,投资人认购代币,成为代币持有者,所有代币持有者形成一个群体,这只是与项目的运作情况相关联,而不代表代币项目或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未来的任何收益权。所以,即使最宽泛的解释,虚拟货币也很难被视作股票或者债券。
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以股权为标的的ICO项目。比如发行方在发行时,赋予了投资人诸如表决权、分红权、回购权和固定收益等相关权利或者承诺,那么代币就很可能被认为具备了“证券”的性质,从而通过扩张解释,实质认定为证券。
如果代币进入交易所开始流通,则实际上具备了公开发行的属性,发行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经许可公开发行证券”,而这是我国证券法、刑法所不允许的。香港也在今年初发布声明,要求下架“证券”类虚拟货币。
有人认为,如果采取“私募”方式进行,是不是就可以规避“公开发行”之嫌疑。其实,这也是一厢情愿,很多项目在私募之后还是要上线交易所,还是要通过公开的宣传渠道转卖给社会公众,这会被视作一种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第三款:“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由此可见,ICO发行方要充分认清代币和证券的界限,在发行中,不能将代币与项目的股权、债券相挂钩,要避免在任何形式的宣传中作出不当承诺,这样才可以避免涉嫌本罪的风险。同时,发行方还要确保白皮书内容的准确和真实,以防因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而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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